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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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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26号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五日川办发〔2001〕26号)  为切实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4月起在全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中列举的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均属此次复查登记的对象。具体是:(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服务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

  (二)严格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从严把关。对符合要求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审批登记,确认其法律地位;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民政厅负责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市、州、县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五)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及时通知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活动。擅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三、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分三个步骤、四个阶段进行。三个步骤: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二是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三是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颁发证书。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年4月至6月上旬),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第二阶段(2001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第三阶段(2001年7月下旬至9月中旬),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审批登记。9月中旬,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第四阶段(2001年9月下旬),省民政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州、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四、加强领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和充实人员,精心安排部署,把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有事可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复查登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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