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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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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对全省制盐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114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对全省制盐

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1]114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省经贸委《关于对全省制盐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全省制盐行业实行总量控制

          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为振兴我省制盐行业,从根本上解决产大于销的矛盾,当务之急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据统计,目前我省制盐能力有300万吨,其中真空制盐275万吨,液体制盐25万吨,而每年市场需求只有200万吨左右,产能大于需求100万吨,造成盐仓暴满,占压资金严重,企业效益差等问题,使得四川盐业迟迟不能摆脱困境。为此,必须对我省制盐行业实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劣势企业退出制盐行业,才能逐步实现全省盐业产销基本平衡,扭转困难局面,提高行业经济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市、州及有关企业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盐业的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局部与全局、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继续贯彻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严格计划管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压缩制盐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

  (一)省经贸委、省盐务局要督促各产销区严格执行国家计划。食盐产区调出计划在分配到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产销双方签订供需合同,产区必须按计划生产和调出,不得冲销;销区必须按计划规定组织调入,同时要采取送销制等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

  (二)产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产区要加强销售服务,销区要及时结算货款。

  (三)省经贸委、省盐务局等部门将定期对计划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控制新增制盐能力,加大食盐专营力度,强化食盐市场管理

  (一)“十五”期间,要严格控制新增制盐能力。各市、州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所有企业(不论行业和任何所有制)一律停止申报、审批以新增制盐能力为为的新建、扩建及重大盐业技改项目。

  (二)省经贸委、省盐务局要加大食盐专营力度,强化食盐市场管理。

  (三)各市、州和制盐企业、运销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供应合格的加碘食用盐,严格禁止工业盐、土盐及非碘盐进入食盐市场。

 三、严格执法,防止死灰复燃现象

  (一)关闭淘汰制盐企业的设备和已改扩建后应报废而仍在生产或闲置的制盐设备必须就地销毁,由各地政府负责,省盐务局监督实施。关停淘汰的制盐企业食盐专营计划及行业内部各项补贴要予以削减或取消。

  (二)任何企业不得租赁违规购置的或淘汰的制盐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厂房安装上述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销毁其违规制盐设备,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三)我省范围内的制盐企业严格执行“三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管理制度。产区要做到以销定产,并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食盐;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干线运输各类食盐(包括出口盐)必须使用国家盐业管理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盐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发证。对无证生产销售盐制品由当地盐业、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没收违规收入。

  (五)食盐是国家重点运输物资。各市、州盐业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在保证食盐运输的同时,强化运输管理,整顿盐的运输秩序。

  (六)各级盐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打击私盐生产和销售。对无证生产和销售食盐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销售食盐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并由省盐务局负责监督实施;没收的盐产品,统一交由当地盐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稳步关停劣势制盐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盐务局和各市、州进一步调查核实每户制盐企业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劣势制盐企业主要范围包括:

  (一)年产5万吨及其以下的制盐企业(边远山区、远距合理或效益管理较好的企业暂不列入);

  (二)未经省级部门批准,由所在市、州自批自建且未纳入国家加碘食盐定点生产的制盐企业;

  (三)质次价高、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制盐企业;

  (四)盐产品流向极不合理的制盐企业。

  支持和鼓励盐业大中型优势企业兼并接收劣势小企业,被兼并盐业小企业的食盐计划转给接收企业。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省制盐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和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盐业关停压产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具体实施盐业关停压产工作。建立省经贸委联系省盐务局,省盐务局联系相关省级部门及各市、州的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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