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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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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规定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川财行[1998]29号

  【发布日期】1998-05-04

  【生效日期】1998-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实行收支统管的规定

(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印发

川财行[1998]2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统管,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预算,不得在单位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收支平衡的预算。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收入的管理工作。要清理收入项目,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行单位按规定缴入省金库。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的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只能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开立。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办法,凡批准实行集中汇缴办法的主管部门须设立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负责汇集本部门(含下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并于每月25日前缴入省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不核算支出事项。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

  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支出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帐户内分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金帐户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清理、归并资金帐户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开户,全部资金活动必须在经批准设置的资金账户内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多头开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规范支出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由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厅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按月填写《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于每月5日前报送财政厅财务主管处,财务主管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财政厅综合与改革处从财政专户中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实行内部成本管理。一切因取得经营收入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经营支出,经营支出原则上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采取按比例分摊费用的比例要符合实际支出水平。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决算的编制应完整、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私设私放各项资金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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