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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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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11-01

  【生效日期】198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工作的通知

(1983年11月1日川府发〔1983〕187号)  建国以来,我省修建了大量水利工程,对抗御旱洪灾害,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水利工程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如有的地方发生拆毁水利工程建筑物、盗窃石料、电线或机器;有的在水库土坝和渠堤上乱挖乱种,侵占塘、堰、库淹没区或退塘还耕;有的强占工程保护用地、岁修飞沙用地、综合经营用地和管理站的房屋;有的任意在塘库内炸鱼、毒鱼、电鱼或私自捕鱼;有的甚至打伤出面劝阻的地方干部和水利管理人员。这些问题,有的地方正在着手处理或解决,但少数地方仍在发展,如不及时制止,必将给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为切实保护好水利工程,坚决制决一切破坏水利设施的不法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我省《关于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四川省水利管理试行条例》,立即组织政法、水电等部门,对破坏水利工程及侵占工程保护范围、塘库淹没区、综合经营用地和管理单位财产等事件进行一次清理。凡被破坏的水利工程和附属设施,破坏者必须限期修复;被侵占的工程用地、综合经营用地和财物,侵占者必须限期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兴修的建筑物,影响了工程安全和运行的,必须限期拆除;被侵占的水库淹没区和不应还耕的塘堰等必须恢复蓄水。对拖延或违抗者,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水利设施的规定,各类水利工程应按工程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管护范围和保护用地。水库最高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和水库的水面,以及综合经营的生产基地等均属工程管理单位的管护范围。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及其建筑物周围,以及干渠、支渠、重要江河堤防两侧,应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地。在兴建工程时,已按工程实际需要划定了管护范围的,一律有效,不再变动。尚未划定管护范围,或虽已划定但有争议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社队,到现场划定边界,树立界桩,明确权属,定权发证,受法律保护。社队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从保护工程安全出发,由当地政府参照这个精神研究办理。对建国以前的水利工程,也应本着有利工程安全、管理和尊重历史习惯的原则,划定管护范围。凡在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并已明确由管理单位经营管理的荒坡、山林、水域和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各地要加强法制教育,大力宣传《通令》、《条例》和《布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要把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列入乡规民约和文明村建设的内容。对保护水利工程的好人好事,要及时表彰,树立遵纪守法的新风尚。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颁发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布告、命令和规定。各市、地、州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务于一九八三年底前,向省政府作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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