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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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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28号

  【发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2000-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八日川府发〔2000〕2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0〕25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企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到亲自抓、负总责。

  (一)保证完成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四)抓好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

 二、法人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一)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三)发放避孕药具,落实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审核新用人员的婚育证明,负责职工包括各类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五)制定并落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如婚、产假期间的工资、节育手术费、独生子女奖励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工作。

  (七)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法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一)无计划外生育。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市区的人员,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对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辞职、自动离职、除名等离开本单位的育龄妇女,在一周之内将情况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五)完成有关隶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没有达到上述职责、目标规定要求,违反《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

  (二)企事业单位没有达到职责、目标规定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签定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追究工作责任。

  (三)凡评选各种先进(包括各类企业排名),必须严把计划生育关。凡计划生育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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