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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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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76号

  【发布日期】1994-12-19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川府发〔1994〕176号)  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领导和重视下,我省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经费紧、校舍缺、设备差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极大地制约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为完成《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历史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税费”的精神,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省城镇(乡)职工中征收个人教育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含中央在川单位)工作且具有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均应缴纳个人教育费。

 二、职工个人教育费计征率,按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1.5%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此幅度内确定)。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按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

 三、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在1500元以下者,由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审查同意后予以免收。

 四、职工个人教育费使用专用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章印制。

 五、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每年于七月底和十二月底分两次征收后,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汇总划同级教育部门在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储存。

  在蓉的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划省教委在省财政厅开设的专户储存。

  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金额的3%提取征收业务费,用于征收业务支出。

 六、职工个人教育费必须用于教育事业,主要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改革办学条件的校舍修建、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等,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务必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截留、贪污职工个人教育费的,按处理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救灾款的原则处理。

  职工个人教育费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时,由教育部门提出具体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七、对办有子弟中小学的企业,教育部门在收到有关部门拨交的职工个人教育费后,按省政府川府发〔1986〕159号文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返还给企业子弟中小学,但返还数不得超过该企业职工缴纳个人教育费总数。

 八、在职工中征收个人教育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财政、地方税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九、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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