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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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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歌舞厅乐队和歌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11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省级歌舞厅乐队和歌手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11日四川省文化厅)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到“宏观管理,微观放开”,有利于省级歌舞厅、音乐茶(餐)座、酒吧、咖啡馆等场所乐队和歌手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其经营水平,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省级歌舞厅、音乐茶(餐)座、酒吧、咖啡馆乐队和歌手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凡要求进入省级歌舞厅、音乐酒吧、咖啡馆、音乐茶(餐)座进行营业演出的乐队和歌手,须经省文化厅(或成都市文化局)统一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文化厅发给的《四川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单个歌手除外),四川省省级歌舞厅《演员证》后,始具备进场演出资格。

 二、取得演出资格的乐队和歌手,须与合法经营的歌舞厅、音乐茶(餐)座、酒吧、咖啡馆协商,签订《演出协议书》,并由省文化厅市场处进行资格审查签章后生效。《演出协议书》由省文化厅市场处统一制发。

  已签订《演出协议书》的乐队和歌手,由省文化厅市场处分别发给四川省省级歌舞厅《演奏证》或《演唱证》。乐队的乐员和歌手进场演出时,均应佩戴《演奏证》或《演唱证》。

 三、省级歌舞厅乐队和歌手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坚持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反对演奏(唱)格调低下的曲目,禁止演奏(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歌曲。乐员、歌手演出时要着装整洁,台风文明健康。

 四、乐队和歌手进场试用不得超过三日,乐队和歌手与演出场所签订的演出协议期限不得低于一月。如一方要终止演出合同,须提前5天通知对方;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应报省文化厅市场处办理注销合同手续,届时方可停止在该场所的演出活动。没到省文化厅市场处办理合同注销手续的,将视为仍在营业;省文化厅市场处按原协议继续收取管理费,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五、为保证演出质量,乐队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考核合格的乐队在重新考核前乐员调整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新吸收的乐员应征得原乐队队长的同意,同时报省文化厅市场处进行资格审查,方能入场演出。

 六、允许同一支乐队下午、晚上在两个不同的场地演出;允许歌手下午、晚上在不同的场地演唱。允许歌手在同场时限内,征得演出协议甲方同意后,就近客串一个场地演出。乐队、歌手凡在两个不同场所演出的,事先须报省文化厅市场处,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批准办理《演出协议书》之后,方能进场演出。

 七、乐队、歌手进场演出,必须按期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管理费由演出场所经营方按规定数额代扣、代交。乐员和歌手都必须遵守税收法规,如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八、未经省文化厅市场处审核批准办理《演出协议书》等手续和证照,擅自接纳乐队和歌手或采取不正当办法进场演出的;演出时不佩戴或转让《演员证》、《演奏证》、《演唱证》或《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唱(奏)内容不健康、反动淫秽歌曲的;不如期缴纳管理费的,都是违法行为,省文化厅市场处将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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