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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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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城乡电网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8]79号

  【发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1998-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电网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川府发[1998]79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特通知如下:

 一、电网是由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电缆通道、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所组成的公用输电、变电、配电网络(不含用户专用和内部自用的供电、配电设施)。纳入我省城乡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凡纳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均作为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的全过程中负责。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和监督制度。工程均采用国产设备(经国家及省批准采购国外设备和实行国际招标的除外),在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省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和材料。项目法人要确保工程所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质量,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三、电网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电网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20%,可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国家电力建设基金;

  (二)供电工程贴费;

  (三)电网经营企业折旧资金;

  (四)电网经营企业公积金;

  (五)国家或省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六)各级政府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

  (七)各级政府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八)四川省电网地方附加费;

  (九)其他符合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资金。

 四、电网建设资金除资本金外,不足部分采用下列融资方法解决:

  (一)银行贷款;

  (二)经国家批准发行电力建设债券。

 五、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还本付息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核实电价。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应认真清理整顿电价,取缔国家目录电价以外未经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违法加价。同时,通过电网改造后,节能降耗,降低供电成本,为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还本付息电价留足空间,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批准调整电网销售电价,解决电网建设还贷。

 六、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实行国家和省同等比例的贴息贷款。

 七、各级政府要建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已批准立项的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的要求,对所在地区电网建设项目给予足够重视和支持,负责解决好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电网建设所必须的一切外部条件。

  各级政府对新规划的城镇建设区和老城改造应将电网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国土等部门应规划好变电站、配电站、电缆通道、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和其他供电设施建设用地及电网线路走廊。对电网建设用地指标应予以保障。

 八、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用划拨方式提供。对划拨建设用地需交纳的地方各项规划实行免交的优惠政策。

 九、电网建设所在地区因电力线路跨越而受到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由电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赔偿。未造成损失的,不得无理索取赔偿。

 十、电网建设项目涉及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安置拆迁单位、个人的,由电网建设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青苗和林、竹、林砍伐赔偿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城乡电网建设安排的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贷款均为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城乡电网建设。各级政府和项目业主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改善办公、居住条件、违规购置车辆。各级审计、监察、计划部门对此要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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