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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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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单位 (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3-20

  【生效日期】1987-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文明单位

(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委、省府办公厅川委办〔1987〕19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为促进全省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地发展,特制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文明单位建设和文明村镇建设,是推动城乡各条战线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和正确途径。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村镇,必须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为中心,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立足于培育“四有”新人,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改善社会风气和工作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我省的经济振兴服务。全省城乡各级领导机关、各级行政组织,各行各业及其基层单位,都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二、评选条件

  文明单位(村镇)建设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并将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现从全省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文明单位条件》和《文明村镇条件》(附后),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这两个条件的精神,制定不同类别的文明单位(村镇)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评比办法。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村镇),在命名时对规定的条件的要求应有所不同。高一级的文明单位对条件的要求应更严一些。

 三、命名办法

  (一)文明单位(村镇)应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创建文明单位(村镇)规划,通过积极开展自建或“共建”活动并达到评选条件,经过申报、推荐、考核和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命名产生。

  (二)全省的文明单位(村镇)实行分级命名。分为省级市(地、州)级、县(市、区)级三级,一般由同级政府命名。县以上系统和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也可以命名本系统、本部门独立的基层文明单位。

  (三)对文明单位(村镇)的命名,成熟一个审批命名一个,成熟一批审批命名一批;不再采取每年年终集中审批、命名的办法。

  (四)文明单位(村镇)的审批、命名程序是:

  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村镇),由本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考核,县(市、区)政府批准命名;

  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由主管部首部门申报,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审查推荐,市(地、州)精神文明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考核,市(地、州)政府批准命名;

  省级文明单位(村镇),经市(地、州)政府推荐,省精神文明办公室考核,省政府批准命名。

  (五)文明单位的升级。凡已经命名一年以上的文明单位(村镇),在巩固提高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可以升级。即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村镇)升为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升为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同级系统、部门命名的文明单位,也可升为同级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对符合升级的文明单位(村镇),应按照本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取得上一级文明单位的称号。

  (六)各单位内部基层组织的命名。如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等,一般由各单位自行命名。

  (七)军民共建、工农共建和其他各类共建文明单位(村镇)的命名,一般只命名共建的单位,对参加共建活动成绩显著者,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凡军民共建单位已达到文明单位(村镇)条件者,除本单位申报外,可由参加共建的军队和地方联合推荐;为便于管理,由地方在征得军队一方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命名手续。凡军民共建单位军队一方因故撤离共建活动后,应改为自建,已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还应呈报命名机关备案。

 四、管理办法

  (一)文明单位(村镇)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创建活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块块”为主,条块共同负责的管理办法,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方面应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齐抓共管。

  (二)建立文明单位(村镇)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村镇),从被命名的第二年起,在本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推荐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审批命名单位进行抽查。经过复查,凡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村镇)称号,凡基本符合条件,但有问题有缺点的,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无效的,亦应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称号,由回奖牌。凡不符合条件的,应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称号,由回奖牌。

 五、奖励办法

  对文明单位(村镇)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村镇)的,除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村镇)称号,颁发文明单位奖牌外,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一)文明单位条件。

     (二)文明村镇条件。

                        四川省精神文明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文明单位条件

 一、组织领导好

  党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目标管理和承包责任制,分管领导工作落实、有专(兼)职干部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创建活动措施有力,制度健全,落实基层,实效明显。

 二、思想建设好

  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广泛深入开展“共同理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基本内容的教育活动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团结好、党风正、办事实,富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意识、民主意识、改革、开拓和创新精神,群众信任;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不断提高。

 三、生产(工作)好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突出,改革成效明显,安全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大,社会效果好。总的生产(工作)水平(效率)居当地(本系统)同类单位先进行列。

 四、文明风气好

  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效果明显;单位风气好,是非分明,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治安秩序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其它案件和违纪现象逐步减少;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清洁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净化、绿化、美化环境成效显著。

 五、文化活动好

  积极倡导文明的、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业务素质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完成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成绩突出,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演讲等开发智力活动和丰富多采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附件二:         文明村镇条件

 一、抓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治穷致富好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广开致富门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改善,积极兴办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受益面日益扩大,优抚、五保、扶贫工作落实;总的治穷致富水平居同类地区先进行列。

 二、抓思想建设,治旧变新好

  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政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开展以培育“四有”公民为目标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团结好、党风正、工作实、群众信任;充分发挥党团组织、民兵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明显提高。

 三、抓科学文化,治愚变智好

  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的“三普及”教育效果明显,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群众文化设施和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晚婚晚育效果好,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

 四、抓社会秩序,治乱变安好

  干部群众遵纪守法、遵守乡规民约好,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现象,基本没有偷盗、赌博、乱砍滥伐、封建迷信等不法行为,消除吸毒、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杜绝各类重大案件和人为的重大灾害事故,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五、抓服务质量,治差变优好

  领导干部和机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工作效率;乡镇“窗口”行业、农村企业制订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

 六、抓环境建设,治脏变净好

  村镇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村庄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道路平整,饮食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因地制宜地进行“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井、改灶、改厕所、改畜圈、改环境卫生)成效突出;防病治病好,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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