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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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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发布单位】82106

  【发布文号】成高新委[1991]58号

  【发布日期】1991-07-09

  【生效日期】1991-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1991年7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7月9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高新委〔1991〕58号)  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外商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凡申请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了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吸引外商投资方向,符合开发区总体现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

 二、审批部门和审批权限

  (一)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其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批,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手续,其中,能源资金、原材料等需要市或国家平衡的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须经市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二)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上报项目建议书;

  2.申请名称登记;

  3.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报批合同、章程;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报批文件由中方合营者负责报送管委会;外商独资企业的报批文件由外商委托本市的咨询代理机构报送管委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审定同意后,由经贸部授权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三)开发区内由管委会负责审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自收交之日起其审定期限分别为:项目建议书十五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十五天;颁发批准证书七天,核发营业执照十五天。

  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对缺少必要报批文件的,可以要来补报。如需要补报文件的,审定期限按收到补报文件之日重新起算。

 四、其他事项

  (一)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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