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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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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联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四川省公安厅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1995-11-10

  【生效日期】1995-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公告

(第11号)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联组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0日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联组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联组(以下简称安联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联组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联组的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督指导,安联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联组是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导下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驾驶员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 凡持有四川省各级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都应当加入安联组,遵守本办法和安联组的各项制度,接受安联组的管理和监督,参加安联组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机动车驾驶员的数量,城市按单位、系统,农村按区域成立安联组,安联组可下设自学小组。

  自学小组原则上按20辆以上机动车或30名以上机动车驾驶员组成。

 第六条 安联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自学小组设组长1人,由单位指定或协商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七条 安联组组长、副组长和自学小组组长必须具备的条件:1、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2、热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熟悉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章;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素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安联组工作职责

  1、组织联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自学小组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2、组织驾驶员学习国家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关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增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

  3、组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办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

  4、组织驾驶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参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5、指导、考核自学小组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学习、安全行车、违章肇事记录并建立档案。

  6、组织自学小组定期开展工作总结,负责落实安联组年度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第九条 自学小组的工作职责参照安联组工作职责,在安联组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安联组可向联组内有车单位(车主)和机动车驾驶员收取安全教育管理费,用于订阅安全资料、开展安全学习活动,表彰安全先进单位及优秀驾驶员和安联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

 第十一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向安联组成员的车主或驾驶员收取安全教育管理费,按每车每月不超过4元,驾驶员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安联组成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安联组要定期组织有关成员或自学小组学习、布置工作。组织驾驶员学习《四川交通安全报》等资料,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学习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向自学小组长请假,事后必须补课。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的活动情况,应列入年度审验、评比先进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驾驶员无故缺勤、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活动,不遵守安联组和自学小组的管理规定,应按安联组和自学小组的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安联组和自学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1、驾驶员安全学习活动登记册的登记、签章、考核、管理制度;

  2、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业务前期准备工作的考核、管理制度;

  3、安联组驾驶员、机动车辆变化情况登记、报表制度;

  4、安全学习资料订阅制度;

  5、工作总结、表彰制度;

  6、安联组安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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