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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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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鼓励企业 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34号

  【发布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2000-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川办发〔2000〕34号)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四川工业经济良性循环和跨越式发展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必须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所有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必须单列,专款专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至少要达到销售收入的2%;列入国家520户重点企业、省37户扩张型企业和26户重点技术改造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提取比例要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达到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开发中心的标准。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加快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步伐。鼓励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独立法人企业,进入大型企业,转为区域性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介机构。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市(地)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实行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八、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凡在国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底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地方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报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十、对地方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经企业提出申请,报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其折旧办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国产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需加速折旧的,应报省地税局审批。

 十一、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企业的技改项目,在省级权限内视同立项,不再审批立项报告。对市地州财政技改和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省上优先安排技改和贴息资金。

 十二、列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科委的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站费。

 十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可以从国有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者;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对项目的主要人员采取一次性重奖、销售提成、技术股分红等方式进行奖励;在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中,可以对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实行期权或股权奖励。

 十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产权技术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十五、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在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回报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项目,在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20-30%,后3年可提取10-15%回报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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