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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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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2008-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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