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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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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48号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1995-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川府发[1995]48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我省对各项收费实施了全面整改,在较大程度上抑制了乱收费现象的蔓延,减轻了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权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随意设卡收费,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制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以及违反收费资金管理规定,擅自转移资金,逃避财政监督的现象。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为进一步制止乱收费,加强对收费的管理,端正党风,严肃政纪,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收费管理权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再次强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二、严格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物价部门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要进行清理,凡是由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单家行文立项的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并收缴其收费许可证。今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经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核;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事先征求财政、物价部门的意见,并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纳入收费管理。除物价、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承印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将视为非法收费予以查处。有关收费票据(含基金)的印制、发放、保管、缴销、稽查等管理制度,由省财政厅尽快制定。

  财政、物价部门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年度审查,对不合格的单位要调销其收费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对无证收费,不持证亮证收费或没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票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所有收费收入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事业性收费及各种基金,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

  凡未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要按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领导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对乱收费的治理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要求,继续乱收费的地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上交省财政外,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乱收费造成的严重危害,将制止乱收费作为反腐败斗争和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收费管理的领导。接此通知后,各地要提出具体贯彻措施,抓紧组织落实,按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的要求,对各地乱收费的情况在前一段清理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坚决纠正,并将清理情况于1995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地要将制止乱收费的工作作为税收、财务、物价三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今后每年都要列入三大检查并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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