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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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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49号

  【发布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川府发〔1994〕149号)  养路费征收管理是筹集交通建设资金、加快交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我省目前路费征收工作出现了一些困难,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路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当前,抓好交通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是各地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管领导对征好、用好、管好交通规费负有领导责任,要主动关心支持各级交通规费征收部门依法征管规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矛盾,保证把交通规费征好、管好、用好。

 二、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宣传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收机关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发展交通重要性的认识,让人民群众理解、关心、支持交通建设的发展,为征好、管好、用好各项交通规费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三、推行包干缴纳养路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全省机动车辆换发“九二式”号牌后,现行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报停车辆实行牌征管理的工作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以解决好因全省年平均近16%的车辆报停导致养路费失控的问题。为此,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养路费按年度包干缴纳的办法。实行包缴养路费的车辆,不予报停。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依据省政府令38号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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