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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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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0-20

  【生效日期】1998-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川办发〔1998〕85号)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已翻印下发),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和省计委、省经贸委要组织各汽油生产企业逐步增加无铅汽油产量,减少含铅汽油生产。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成都市、乐山市、峨眉山市、都江堰市的汽油机动车一律使用无铅汽油,4市的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三、石化销售部门要做好无铅汽油的产、运销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汽油的运输、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间,实行不同牌号的汽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络,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加油条件,以确保2000年7月1日起所有汽车一律停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的顺利实施。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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