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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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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58号

  【发布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2000-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川办发〔2000〕58号)  省财政厅提出的《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

         (省财政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我省各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自成立以来,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债政策,在为国家筹集建设资金、维护国债信誉、方便群众买卖国债、培育国债市场、打击黑市交易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随着我国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债发行方式逐步与国际接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市场化,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债工作的历史使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提出如下方案。

 一、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的主要原则

  本方案所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从事国债发行、兑付和转让业务、且未办理股票交易业务(已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不在此列)的机构,包括财政国债服务部、财政国债服务中心和财政证券事务所等。

  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进行整顿的主要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本地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和分步实施撤销工作。县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和无债权债务、且人员安置问题已妥善解决的市地州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先予以撤销。全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撤销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其原有债权债务及资产均应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现有人员也应由当地财政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妥善安置。

 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从化解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县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和既无债权债务、且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的市地州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原则上均应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予以撤销。全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及机构撤销工作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结束。

  (三)拟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清理、核对帐务的基础上,可将尚未办理兑付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移交给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所属机构。在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尚未移交的凭证式国债及特种国债等应一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四)各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撤销前,必须对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理、核实,认真核对各项往来帐务和债权债务,各类凭证、会计帐簿、印鉴等均应登记、造册,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接收。

  (五)在机构撤销以前,各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继续做好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合理调度兑付资金,确保投资人持有国债的如期兑付,维护国债信誉。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对包括国债回购在内的各类债权债务的清收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因债权债务而造成的国债兑付网点柜台支付危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遗留的债权债务应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七)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妥善解决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现有人员的安置问题,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财政部门应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安置方案,财政部门新成立的票据监管中心等机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现有人员。

  (八)各市地州财政部门应将拟撤销的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基本情况(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处置、人员安置)专题上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予以撤销。

  各市地州财政局应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告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期间,省财政厅将组织工作组赴各地检查、指导,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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