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四川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四川省地方法规 >> 四川省政府关于实施高 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速发展高 办产业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四川省政府关于实施高 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速发展高 办产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加速发展高校校办产业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川府发〔1999〕45号)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劝计划的通知》(国发〔1999〕4号),加快四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产业再上新台阶,现就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改变传统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关键性技术攻关的重要举措。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是高等学校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途径,是教育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一定要有时代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要象重视经济和教育工作那样高度重视,用抓经济和教育工作的劲头去抓高校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贯彻“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高科技及产业化”的方针,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加强集成”的原则,围绕我省支柱产业的发展,加速发展高校校办产业,积极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的目标是:在2005年以前,高校校办产业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新兴产业框架,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重点领域拥有一批名牌产品;高校科技产业园区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支柱产业,并成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的重要基地;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值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利税额分别达到全省高校校办产业总产值、总利税额的60%以上。

 二、发展方向和任务

  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要充分发挥我省高校自身优势,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动态,集中力量研究开发对社会经济影响重大的高新技术产品,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要围绕电子信息、现代医药及生物制品、新材料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加快技术开发,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服务。

  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可通过高校与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广泛合作,把科技链与产业链结合起来。在合作方式上,可通过联办中试基地、技术中心、向企业开放实验室或以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现,也可通过企业在高校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生产促进中心之类技术集成与扩散示范中心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等形式实现。要积极探索四川高校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路子,逐步组建一批以高校为依托的集科工贸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龙头企业、龙头产品。

  高校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孵化器”作用,有目的地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最新成果,使园区成为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辐射源。

 三、政策和措施

  (一)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积极支持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发展,并对其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高校校办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支持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校转化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在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的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高校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优惠政策。高校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校校办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高校技术转让以及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等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高校中间试验基地或技术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的问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

  (二)鼓励并支持高校以高新技术作价投资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对高新技术成果主研人员或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可区别贡献大小在相应企业中获得一定的股份。高校科技成果应优先向本校校办企业转让,校办企业可在上交学校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引进科技成果或奖励成果主研人员的专项基金。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点奖励。

  (三)省教委可按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设立相应的评议小组,根据规定条件给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校办产业经营管理中作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各校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校办产业工作的特点,切实解决好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编制在企业的,聘任工作参照国有企业的办法进行;编制在学校的,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在学校总指标内切块解决。

  (四)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用人机制,积极培养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所需的各类人员,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高校急需专业的国内外科研人员,逐步形成一支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的高级人才队伍。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高科技知识和现代管理水平、适应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复合型人才。

  (五)省财政和各家银行要积极支持高校校办企业,特别是高校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或低息贷款的形式,扶持高校校办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六)省级有关部门对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行债券、股票要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要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高科技企业上市,为上档次、上规模、有发展前景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校办企业创造面向社会直接融资的条件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七)由省教委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资金来源由校办产业减免税费返还按一定比例上缴部分、校办产业上缴部分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八)为保障“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的实施,由省教委会有关方面组建“四川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专门从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为切实加强对高校校办产业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高校校办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成员由省教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科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协调解决高校校办产业,特别是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在体制、资金、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也要采取有力措施,为高校校办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省教委和各院校要加强对高校校办产业的归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要定期对各高校的校办产业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要把高校校办产业工作作为评估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舆论导向和宣传工作;对从事高校校办产业工作的人员要定期培训;要加大对高校校办产业改制的力度,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以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快速发展。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c/laws/7d11bdcbbd2c3a56f305c80daa756fc8e043f2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