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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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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报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9-13

  【生效日期】1980-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报告

(1980年9月13日川办发〔1980〕180号)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是专为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制定的第一个重要法规。各地要认真宣传、贯彻这个条例,积极做好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各地凡需报批革命烈士的,必须按《条例》第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执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烈士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市辖区)、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上报(中央、省属厂矿企事业单位在当地牺牲的人员报批烈士手续亦同)。凡报民政部批准烈士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上报。在上报烈士材料中,一定要把牺牲事迹核实清楚,并附上《革命烈士简明登记表》。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烈士的承办机关,对于经审查不符合称烈士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答复。

 二、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的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力量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部署,要求各县在一九八一年年底以前完成此项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可对烈士的遗物、遗像和烈士生前所写的文章、书信、诗歌、日记、笔记及其他手迹等,有计划地收集起来,妥为保管。待烈士英名录编好后,一起展出。

 三、各地宣传、文化、文艺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的革命精神,从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以革命烈士为榜样,更好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一九八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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