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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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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3]24号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2003-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24号)

            

成都、泸州、广安、眉山市人民政府,凉山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编委办��

(二OO三年六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8届25次常委会和省政府第55次省长办公会及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与原则

  (一)目标任务。2003年度,选择眉山市的彭山县、广安市的武胜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凉山州的金阳县和成都市的都江堰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筹资、补偿、监督等机制。试点县(市)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得低于农业人口的80%。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带来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致贫、返贫问题。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在全省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管理、符合实际、简便利民、可操作的经验。��

  (二)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以县为单位,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二、对象

  凡农村户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应当在所辖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筹资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缴费。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不低于10元。五保户仍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特困户筹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解决。��

  2.集体和社会多渠道筹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资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省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省财政占全省可用财力的比重分类测算。��

  (二)基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挤占挪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1.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县级管理机构统一在1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1个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信息网络管理。��

  2.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部分统筹,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统筹部分纳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家庭帐户资金,用于家庭成员支付医药费,超支自理;当年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不得作为抵冲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审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其开支由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

  (三)统筹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资助的资金,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统筹起付、封顶额度、支付内容与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

  (四)各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申报与核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基金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构将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报同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核定,再由卫生、财政逐级申报与核定。上级财政根据核实的下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拨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四、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省卫生厅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有试点任务的市、州政府可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宣传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暂不设立具体的管理机构,但要明确1位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1个科室负责此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基线调查。通过调查,掌握经济水平、卫生资源现状、卫生服务提供、卫生资源利用、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农民健康状况与健康需求、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愿等内容的分析、测算,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县级政府根据基线调查的情况,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简便利民、易操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报市、州政府批准,省政府备案。��

  (三)宣传发动,农民自愿参加。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组干部和党团员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和多种其他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农民了解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明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乱收费、乱集资,也不是增加农民的负担,让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政府补助和关怀。��

  (四)培训人员。加强对乡、村、组干部,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的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使管理、技术、设施、服务等方面适应农民健康服务的需要。认真贯彻《决定》和《意见》,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在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业务指导中的中心作用,尽快实现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按职责管理,在县(市)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整体医疗服务功能,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行定点服务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村、乡镇卫生机构就诊,每户可就地就近选择符合条件的2个村卫生室(站),2个乡镇卫生院作为就医定点机构。因病情需转诊者,由首诊乡镇卫生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县级卫生机构就诊(急诊除外)。��

  (三)加强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加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公示制,病人清单制,病人选医生等制度。严禁推诿病人、大处方、乱检查等。严禁违反药品购销渠道,销售假、劣药品。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或乱收费。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农民就医及时、安全、价廉、有效。��

  (四)加强信息管理。注意收集、分析、整理医疗服务、统筹病种及标准等方面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农民的要求与反映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构反馈,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七、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民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和全面推进我省小康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宣传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恪尽职守,全力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八、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机制

  (一)建立公示制。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每月公示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与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增加透明度。��

  (二)建立监审制度。建立由人大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委员会,定期听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汇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由卫生、财政、农业、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定期不定期对资金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

  (三)加强自身建设。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是专业性强的管理机构,涉及管理、医疗、药品、财会等专业工作,编制、岗位、人员等要有利于工作运转,要防止非专业人员进入。要建立精干、务实、高效、廉政的工作队伍。各县(市)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加强群众监督。��

  九、评估总结

  加强对试点工作各个环节和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完善措施,保证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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