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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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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四川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8]72号

  【发布日期】1998-10-16

  【生效日期】1998-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进一步改善

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川府发[1998]72号)  现将《四川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政府职能机构的管理行为,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和实效,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及《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税外收费的管理,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一)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各级政府要坚决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减免收费工作。

  (二)今后两年内,凡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及国家财政、计划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取标准征收,但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除外。

  (三)今后两年内,本省不再出台新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经中央主管机关批准出台的新增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健全服务制度,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级涉外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外事接待的规定、礼仪,积极、热情、周到地做好外商来川考察、洽谈的接待工作。

  (五)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可公开宣传的涉外经济政策和规定,指导和支持咨询、会计、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国际接轨的步伐,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际惯例,提高服务水平。

  (六)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并将制度内容予以公布。省级各审批机关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审批实行一站式代理服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各项手续时,无论是否通过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只要所需文件齐备,内容符合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妥各项审批手续。

  (七)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千方百计为外商排忧解难,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

  (八)本省各对外开放口岸的检查、查验、运输服务等部门要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增强整体服务功能,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我省对外交往、各项经贸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成都市政府要密切配合,办好国际学校、国际俱乐部,加快国际医院和省情展示中心的筹建,力争早日在成都形成一个接近国际水平的外商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落实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完全兑现。

  (十一)金融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办理。

 四、规范检查,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秩序

  (十三)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由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十四)建立健全联合年检制度。各级外经贸、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外管、海关及其他法定年检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自行检查。

  (十五)各级政府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检查权的机关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日常业务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纠风办对内容、时间重复、冲突的检查进行协调,避免重复检查。突发性事件的检查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事后应及时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

  纠风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计划保守秘密。

 五、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健全跟踪服务制度

  (十六)健全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指定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利用外资项目的收集、储备、筛选、包装、推出等工作,建立完善利用外资项目库,按统一的标准和时限要求上报省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省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要负责对各地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促进全省统一的利用外资项目库的建立,并会同省招商局每年推出200个成熟的项目。

  (十七)创造条件,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的工作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目标和项目汇总、筛选、包装、咨询、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落实必需的启动工作经费。各地区、省级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指导和帮助项目业主坚持按国际标准、惯例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准备和申报工作。省项目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的初步包装工作,并积极开拓国际合作渠道,吸引国际知名机构参与我省重点引资项目的包装、咨询和评估工作。

  (十八)建立利用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要按行业和地区进行筛选分类,落实责任到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洽谈、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级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跟踪协调,由省项目办提出建议清单,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招商局)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

 六、健全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评价和监督制度

  (十九)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资软环境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年度测评。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外商座谈会听取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好的典型事例予以通报表扬,对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问题突出的部门,经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十)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标准化服务和在与外商的其他交往中的勤政、廉政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外商、台商投诉中心的职能作用,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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