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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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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人调[1996]08号

  【发布日期】1996-06-14

  【生效日期】1996-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细则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川人调〔1996〕08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做好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当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主要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用。

 第五条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边远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工作,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民营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凡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城市不包分配毕业生,可优先接收。

 第六条 自主择业的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方能接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

  (3)年龄条件:到党政机关的按公务员招考年龄执行;到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超过30岁;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定员和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社会招干、招工计划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原则上回其入学地区自主择业,对一些特殊专业和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调整择业的,应商得有关地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接收不包分配的毕业生,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办机构以及其他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接收不包分配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申报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在川院校每年年底前将次年的毕业生入学时招生录取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按生源地区编制毕业生名册,移交给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

  (二)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或所在学校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此表填写后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签章后方能择业。

  (三)毕业生持《推荐表》和必要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或其他多渠道方式自主择业。

  (四)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

  (五)毕业生凭《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工资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招收公务员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20日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材料转到入学前所在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已落实单位的,档案按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管理;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接收毕业生,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部委驻川单位,可在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按照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不包分配毕业生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不包分配毕业生择业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增强透明度,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对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择业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接收安排工作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接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 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原系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复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略)

  附件2、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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