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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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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委、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3/82016

  【发布文号】成科字[1988]87号

  【发布日期】1988-07-15

  【生效日期】1988-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发布《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成科字〔1988〕87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

          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优先科学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组合,推动科技密集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促使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凡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出口、服务等业务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为促使其健康发展,对纳入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密集开发区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实行税收专用证制度。由市税务局和市科委负责《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的制定发放工作。

 第三条 对领有《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的机构,实行下列减免税收政策:

  1.凡从事国家(含省市科委)定期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出口等业务,从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2年,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

  2.上述机构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暂免征营业税。

 第四条 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所享受的上述超现行政策的减免税收部分,实行计税不征税的办法,全部转入“国家扶持专用基金”,由上述机构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科研、开发、经营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内部分配。否则,应全部收回,入缴国库。

 第五条 上述机构以自筹资金兴建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性用房、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建筑税。

 第六条 上述机构从事高新技术研制、生产的人员所得奖金免征奖金税。其收入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起征点的,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上述机构用于科技开发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制度,折旧年限可缩短为4至7年。

 第八条 为保证上述机构的健康发展,市科委奖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的标准及其产品的范围,对申领《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的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并不定期对其从事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认定。一旦被确认已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将中止其享受上述方面的优惠待遇,收回《税收专用证》、并今其变更税务登记。

 第九条 对少数影响较大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出口的机构、由市科委和市税务局联合对其进行审查,实行特批。

 第十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由市科委和市税务局核发《成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开发税收专用证》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建立的机构、可向市科委和市税务局申请办理补领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即可发给《税收专用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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