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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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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1999-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8日川府发〔1999〕38号)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第一次安置就业,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期间,由接收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到安置就业止。其中属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从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发生活补助费。

 二、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义务兵由安置地政府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4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志愿兵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个别难以落实当地政府指令性分配计划且自愿提供经济补偿的,经安置地政府严格审批,在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具体标准可按每少接收安置1名城镇退伍义务兵或转业志愿兵交纳3-5万元有偿转移金执行。有偿转移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只能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一次性经济(安家)补助费或转移给有能力接收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单位。

 四、强化行政手段,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和双拥模范单位。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或有其他妨害安置工作行为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接受处罚的单位仍要完成安置任务。

 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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