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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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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云杉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1-08-02

  【生效日期】1961-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云杉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61年8月2日川办字〔1961〕第0199号文件)  云杉系稀有树种,材质优良,用途极广,是国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特种用材。为了切实加强云杉的经营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材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开发林区

  1、凡面积在一百公顷和生长在护岸、护路等防护林中的云杉林(包括零星分散的),应一律作为种子林进行经营保护,禁止采伐。为促使其生长健壮和大量结实,在周围森林进行采伐的同时,可适量抽伐部分病腐木、老龄过熟木和站杆木等。但抽伐后,森林的树冠郁闭度不行小于零点五;目前郁闭度尚不足零点五的云杉林,应禁止抽伐。

  2、凡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成片云杉林,除由国家下达采伐任务者外,一律禁止采伐(抽伐病腐木除外)。在执行国家下达采伐任务时,林业主管部门应作出规划,严格控制,其采伐量不得大于当年木材生长量(以一个乡的范围为计算单位);各生产单位应按照批准采伐的地点、数量和规格进行合理采伐。

  3、在采云杉和其他树种的混交林时,对母树群的保留应尽先选留云杉,如遇个别云杉植株,应配留部分其他树和留成群状,以防单株风倒。

  4、不论采用抽伐和主伐后的云杉林迹地,都应在六个月内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清理林场,并立即采用同样树种进行植苗更新,加强抚育,以保证森林的及时恢复。

  5、为了使云杉林面积迅速扩大,严防缩小,对云杉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均应积极采用云杉树种进行更新,并加强对该树种的采种、育苗工作;凡一切其他适合云杉生长的宜林地,亦应积极发展,以扩大云杉林面积。

  6、对现有的云杉林(包括已经划拨的),各生产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规划,并采取坚决措施加以保护,以确保国家建设的长期需要。

  7、对已开发林区的云杉和云杉幼林,无论是生长在大渡河、岷江、青衣江、雅砻江上游林区的粗皮云杉、青杆、紫果云杉以及生长在川南、凉山高山地带的麦吊子云杉、各木材生产单位均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加强幼林、成林抚育和经营管理工作,以促使其迅速生长。

 二、未开发林区

  1、各专、州、县境内尚开发林区的云杉林,各级林业部门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一切建筑和民用材,凡能采用其他树种(如冷、铁杉和杂木等)代替的,应一律禁止采伐和使用云杉。

  2、各专、州、县和有关单位,因生产和其他特种用材需要,必须在国有林区采伐云杉林木时,不论任何单位均必须报经四川省林业厅批准并由指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划拨伐区后,始能进行采伐。

  3、采伐部门必须按批准数量进行采伐,并在采伐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林场和更新。

  4、对尚未开发林区的云杉林(包括幼林),各专、州、县均应在同级林业部门下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人员(其编制与经费,均由林业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保护管理,严禁乱砍、滥伐和防止森林火灾,以确保森林的安全。

 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办法,各专、州、县、和各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地区的云杉林分布等情况,制定出具体执行措施。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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