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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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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5-18

  【生效日期】1987-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1987年5月18日)  为了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以加快公路改造步伐,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号牌)行驶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暂定免征车外),各有车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缴纳养路费。

  军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也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缴纳养路费。

  各种机动车辆凭牌证和养路费凭证通行道路。

 二、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有关征收业务由各级交通稽征部门负责办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养路费。

  养路费的各种征收凭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不准伪造、涂改、顶替、转借。一经查实,除补缴养路费外,并处以罚款。

 三、养路费征收采取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或汇兑结算办理。各级交通稽征部门所征养路费,必须存入银行开立的专户,只能上解,不能截留、坐支、动用。

 四、交通稽征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上门服务和检查养路费缴讫情况;持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证件上路检查。对偷、漏养路费的,有权扣证、扣车,发给待理证,并通知发证单位。驾驶员要服从检查和处理。

 五、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新车入户,旧车调进、调出、过户、改型、报废和年检,凭缴讫养路费的签证办理有关手续。在路查路检中,对漏缴养路费的车辆,要责成有车单位和个人,向年在地交通稽征部门补缴。

 六、车辆拥有者或驾驶员拒绝、阻扰交通稽征人员按规定行使职务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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