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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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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责任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 项规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5-07

  【生效日期】1983-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责任制,

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规定

(1983年5月7日川府发〔1983〕64号)  在省级全面机构改革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组建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各单位正在明确职责范围,建立责任制,改进工作方法与工作作风,并已初见成效。为了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的成果,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改革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法

  省人民政府是在国务院和省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对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处理政府工作中,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向国务院和省委请示。

  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应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照分工,根据国务院、省委、省府确定的政策、原则,处理自己所主管的工作;工作中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问题时,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对于重要事项的处理,应提出意见,报告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各副省长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时,凡涉及新列基建项目、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财政减收增支、价格调整和动用外汇等问题,要坚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一支笔”批的精神,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省政府顾问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分管的工作。

  省府领导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工作作风,努力克服官僚主义。

 二、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厅长、局长、主任负责制。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协助厅长、局长,主任工作,处理自己分管的工作。各工作部门对于自己主管的业务工作,根据精简机构、扩大工作部门权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原则,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问题,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处理,直接答复有关单位。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要提倡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勇于负责、敢于负责、善于同有关部门协商办事的精神,主动解决问题。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一)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技术改造、交通运输的综合调度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各部门当年的经济技术活动中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要同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研究办理。

  (二)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科委研究办理。

  (三)有关财政、税收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财政厅研究办理。

  (四)有关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物价局研究办理。

  (五)有关劳动工资、人事工作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劳动人事厅研究办理。

  (六)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劳务出口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研究办理。

  (七)有关外事、旅游、侨务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外办研究办理。

  (八)有关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我省社会经济统计数字的问题,要同省统计局研究办理。

  (九)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研究办理。

  (十)有关交通、邮电、商贸、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工作、公安、司法、文教、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要直接同各该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需要请示的问题,除重大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外,一般应参照上述规定,按业务性质分别送请省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各地、各部门送请研究解决的问题,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应及时研究答复;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单独或联合答复。经过研究和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处理。反对拖拉扯皮、互相推委、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三、精简文件、简报

  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要大大精简。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又能自行处理的问题,就不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凡是可以由部门下达的文件,就不要用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各部门发的文件也要严加控制。凡是可以当面解决或用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行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尽量不发;必须发的文件,不要发无关单位。文件内容力求简明扼要。

  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不要同时主送几个领导机关。向省委的请示报告,需省人民政府知道的,应主送省委,抄送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需要省委知道的,该主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委。

  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应一律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要直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各部门印发的简报、情况反映要大大精简,一般一个部门只发一种,发的范围也要大大压缩。

 四、精简会议,讲求实效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要尽量减少。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凡能用书面通知或电话会议解决的问题,不要召开专门会议。

  开会要讲求实效,保证会议质量,坚持做到开小会、开短会、开有准备的会,严禁铺张浪费。除全省性代表会、劳模会外,一般不搞开幕式、闭幕式;不用公款请看戏、看电影、会餐。会议经费一律在召开会议单位的包干经费内列支,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开支,不准超过,不准把会议费用转嫁给基层单位,搞“会费自理”。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要用省政府的名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见会议代表,不到会讲话。《会议纪要》一般由部门自行下达。

 五、严格执行文件、会议审批制度

  各部门上报下达的文件要有人把关,不得与上级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也不得下达与其他部门有争议的文件,同时要注意前后文件在政策上的衔接。文件发出前,须经各该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或各该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署。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工作,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联名报批;如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处理。

  代省政府草拟的文稿,应经有关厅、局长、主任或各该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署后上报。

  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要求市长、州长、专员、县(市)长参加,必须参加时,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承办国务院各部门在我省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事先应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再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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