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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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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财、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59号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财、物管理的紧急通知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川办发〔2000〕5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号)精神,确保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财、物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通知》(川委发〔1998〕22号)。对1998年9月15日后进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各类人员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一律予以清退;在体制改革前,暂停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机关及其所属技术机构领导班子的调整和各类人员的任免工作,严禁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之机突击提拔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突击进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审批。凡弄虚作假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中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在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之前,按规定收取的规费和管理费,必须按现行管理办法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和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任何机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产物资,必须做好清查登记工作,任何机关、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更不能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同时要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人事编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凡违反本《通知》精神,情节严重的,将以违反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财、物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做好本系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的思想稳定,积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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