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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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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82号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2001-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1〕82号二00一年九月七日)  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意见》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的意见

    (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今年上半年,全省道路交通共发生事故16237件,死亡2619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种状况,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省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割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客运车辆超载一次禁运一月,超载二次禁运一年,超载三次终身禁运。对全省营运车辆驾驶员实行违章记分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二、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要切实做好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落实安全生产各岗位、各部门以及企业行政领导人的安全职责,建立道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三、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大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站,点设施、车辆运行监控等安全管理经费的投入,在营运客车中逐步推广安全行车记录仪。

 四、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对所有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事故案例分析,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防事故应变能力。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把好企业经营资质关、车辆技术性能关、驾驶员准驾资格关,加强对车辆“五不出站”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六、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停止运行、吊销线路标志牌、吊销道路运输证、吊销驾驶员准驾证的处罚。

 七、对严重超载等违章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客运经营者及客车驾驶员给予吊扣、吊销准驾证、线路标志牌、营运证、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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