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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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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1999-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9年6月29日川办发〔1999〕46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严格规范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8〕87号)作补充通知如下,请按此贯彻执行。

 一、原文件中规定的省政府四个资金管委会的职能,除属政策性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资金运行方式不再执行外,其余职能继续行使。省政府将利用不同的财政政策手段对原财政周转金予以长期支持并对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继续进行扶持。

 二、工业资金管委会管理的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工业方面的经济发展资金相对集中,建立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等补助资金、中小企业担保保证金(或担保基金)、财政贴息等三项专项资金。农业资金管委会管理的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中安排的“双扶”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加上原预算安排部分,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省级配套力度;其余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用以建立农业生产补助、农村多种经营财政贴息和农业产业化政府补助资金等。财源建设资金管委会主要管理用于培植地方财源的项目资金,即省政府对于全省范围内特别是省级财源的项目进行政策性资金扶持。投资管委会主要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等形成的投资资金。

 三、财政贴息资金和担保保证金(或担保基金)应按国家现行管理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和运作方式,严格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支持我省地方工农业生产发展和财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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