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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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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04-30

  【生效日期】1999-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川府发〔1999〕27号)  我省是全国最大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之一,石油天然气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规范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石油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行政,坚决维护油气勘查开发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充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加强油气资源保护,维护合法的油气勘查开采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持证单位进行正常的勘查开采开业,加快勘查开采步伐,提高勘探效率,促进油气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持证勘查开采,严励打击违法活动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未经国家国土资源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活动。各级政府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违法活动。严格禁止任何地方、单位进入持证区块和正在开采气田内进行开采。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撤除设施,并井停采,并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油气勘查开采的资质管理

  严禁没有油气勘查开采资质的单位从事油气勘查开采施工。凡是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单位,基本工作报告,在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的同时,应抄报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外省、市、自治区来川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施工的,应持资质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到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验证。

 四、加强协调配合,联合进行勘查开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各级政府要积极改善投资环境,支持实施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和加工的对外合作项目,吸收国外的资金技术,提高找矿效果。在不影响大中气田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油气所在地要紧密依靠具有资质、持证的油气企业,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对一些独立的小构造气田实行联合勘查开采,以此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各油气开采、供气企业,应遵守城市建设对管网管理的规定,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油气的需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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