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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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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全国性公司 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贯彻意见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6-04

  【生效日期】198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

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问题的贯彻意见

(1984年6月4日川府发〔1984〕85号)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属进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分公司,省属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的审定问题,补充如下意见:

 一、省级各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立的省属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时,要按照国务院〔1983〕143号文件规定的精神,核定注册资本的来源的额度,一并上报审批。

  (一)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由省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具体额度后,经省计经委、财政厅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核实报国务院批准:

  (二)一亿元以下,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由省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具体额度后,经省计经委、财政厅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核实报请国务院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批准;

  (三)一千万元以下的,由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额度,经省计经委、财政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经济综合部门、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备案。

 二、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属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核定,根据国务院〔1983〕143号文件规定,应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凡独立核算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分户体现,即按实际占有的资本额度登记。册资本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分别由其总公司和当地开户银行出具。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能单独体现的,应填写“总公司注册资本____元”的字样。

 三、核定注册资本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国务院〔1983〕143号文件下达前业经批准登记成立的公司,需要重新核定登记注册资本;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可将变更登记与核定注册资本的手续一起办理。

  (二)凡具备登记条件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其注册登记和核定注册资本的手续可同时进行。

  (三)凡省属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不能独立核算,又无条件向经济实体过渡的行政管理性质的公司,不予登记。有的公司,如确实无资本的,暂不予登记,也不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核定,按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核定,也应按照国发〔1983〕14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取得财政、银行部门的证明后,进行注册登记。

  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属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以及省属进出口和有对外业务的公司,请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件和资信证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上述公司设在重庆地区的,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执行。

  注:国发〔1983〕143号文件略。

                         四川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 川 省 财 政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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