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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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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26

  【生效日期】1983-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9月26日川府发〔1983〕171号)  《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当前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利于职工思想的稳定,确保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通知》,是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并应注意针对职工的思想实际有的放矢作好思想疏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其顾全大局,正确对待,搞好工作和生产。

 二、从九月九日起,凡属需要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参加工作的单位,应一律按国务院《通知》和本文的有关规定办理。违反《通知》和本文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对于在退休、退职条件和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的时间以及招收其子女的条件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被招收的人员必须立即退回。

 三、招收正常退休工人的子女参加工作,应按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及原省劳动局川劳发〔1980〕2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在九月八日以前,已办完退休、退职手续,或经有权最后审定的单位集体讨论批准退休、退职的职工,由审批单位严格进行复核确认符合原政策规定的,对他们自身的退休、退职和吸收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等事宜,可以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九月八日以前尚未最后批准退休、退职的职工,应按国务院《通知》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他们退休、退职的手续,但除正常退休的工人外,均不能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

 六、其它省、市、自治区在九月九日以后来川办理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参加工作手续的,各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应协助办理。

 七、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我省各地对贯彻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来,各方面招收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要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和整顿。一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区别不同情况,把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的问题解决好。

  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工作,是一件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职工队伍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直至有关基层单位,都要加强领导,始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抓好。在整顿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违反政策和纪律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及时进行查处。对国务院《通知》的执行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府各部门应及时反映,并于明年三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作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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