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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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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大熊猫的布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18

  【生效日期】1987-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大熊猫的布告

(1987年9月18日)  大熊猫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乱捕滥猎大熊猫及破坏其栖息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大熊猫的生存和繁衍。为了有效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大熊猫,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布告如下:

 一、大熊猫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乱捕滥猎大熊猫及破坏其栖息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进行坚决斗争。

 二、严禁伤害和猎杀大熊猫。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捕捉、出售、收购、运输和倒卖、走私大熊猫及其皮张等产品。目前流散在单位或群众中的大熊猫皮张,必须在本布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交县以上林业部门,逾期不交的,按非法猎捕大熊猫论处。

 三、国家保护大熊猫的栖息环境。在大熊猫产区,严防森林火灾,严禁乱砍滥伐竹木。在大熊猫保护区,禁止采伐、垦荒、烧炭、采石、开矿、建厂及其他破坏大熊猫栖息环境的活动。大熊猫保护区的居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固定的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业,不得破坏大熊猫的栖息环境。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狩猎法规。在大熊猫产区和毗邻区,狩猎人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持枪证和林业部门发给的狩猎证、入山证才能狩猎,并按批准的狩猎地点、时间和狩猎对象、数量以及狩猎工具、方法行猎;狩猎后,必须向林业部门报告狩猎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严禁使用猎套、猎夹、土榨、驽刀、地枪,炸药、毒药等狩猎工具、狩区划方法及军用枪支狩猎。在大熊猫保护区和禁猎区,严禁狩猎。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猎杀大熊猫并出售大熊猫皮的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速从严惩处。

 六、积极保护大熊猫成绩显著或有功的,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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