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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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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7-13

  【生效日期】1984-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7月13日川府发〔1984〕10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暂行规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从全局出发,千方百计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所谓国家计划,是指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在执行中,如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权提出调整意见,下达计划的部门应尊重企业意见。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地方小钢材和生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企业可自销百分之五至十;自找原材料生产的,企业可以自销。凉山州的小有色金属,计划内的部分上交省百分之四十,其余留给州和企业;锡上交省百分之七十。木材产区,在不突破采伐计划,保证完成上交任务,自给有余的部分,企业有权自销。机电产品,凡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按国家分配计划执行;地方安排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由地方分配;企业“找米下锅”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销。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除化肥(氮肥)价格不浮动外,其余自销产品价格允许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实行上下浮动。煤炭自销部分可以在不超过出厂价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内浮动。地方小钢材和小生铁自销部分不论省内和省外均可实行协作价。

 四、在资金使用方面。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企业自留百分之七十;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市、州掌握百分之十五;省计经委掌握百分之十五,采取无息贷款的形式,实行有偿使用,对重点企业和产品进行技术改造。

  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的权力,但涉及到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需省平衡的项目,应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五、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试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按《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即中办发〔84〕15号)执行。面上的企业,厂长在提名副职时,要征求党委的意见,如有争议,应将不同意见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即固资产五百万元以下、年实现利润五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即以自然门店为核算单位,省辖市年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其他城市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厂长(经理)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招聘。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有权选择用工制度,择优录用,尽量多用合同工、轮换工和临时工;企业有权决定录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加班工资由企业决定,不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在奖金方面。年利润五百万元以上的盈利大户,除执行川府发〔84〕55号文件的规定外,还可以实行超额留利增发奖金的办法,即从比上年增长的留利中增发奖金。

  为鼓励企业降低成本,除按规定发放奖金外,还可从成本降低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五增发奖金。

  按省政府川府发〔1983〕209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合格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计入奖金基数。

 七、在合经营方面。各级公司要坚决把应当下放的权力放给企业,并减重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厂长行使职权,把企业办好。要防止发生权力上收、责任下放的偏向。

 八、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执行办法,并经常督促检查,主动、及时地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总结新的经验。

 九、国务院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交通、建筑、物资和商办工业等行业。商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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