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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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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工流动疏导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69号

  【发布日期】1994-07-30

  【生效日期】1994-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民工流动疏导工作的通知

(1994年7月30日川办发<1994>69号)  目前,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有1600多万人,到本世纪末将达到2000万人,除大力发展开发农业、乡镇企业吸收一部分劳动力外,劳务输出应作为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劳动力无序流动,特别是春节前后出现的民工潮,致使大量民工滞留城市、车站、码头,不仅给民工本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给社会治安和交通运输也带来一些问题。因此,做好民工疏导工作非常重要。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民工流动疏导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结合本地民工流动情况,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化流动方案和疏导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民工流动疏导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公安、农工、城建、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疏导民工。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劳动力的管理和用工管理,掌握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动态,重点了解民工流动的数量、时间、方向、特点等情况,并主动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取得联系,提供民工流动的信息;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民工流动的信息,提前制定运输方案,有序高效地运输民工;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车站、港口等民工聚集地方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票、倒卖车船票、车匪路霸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增加外出民工的安全感。

  公路运输部门要大力组织超长运输、减轻铁路运输压力。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投入超长运输的车辆技术状况和司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凭交通部制发的线路牌上路运输。无线路牌的车辆严禁投入超长运输。各地公安交警要积极配合,严禁违章超载,确保超长运输安全。

 三、为切实加强民工流动疏导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四川省民工疏导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分析和掌握民工流动的方向、流量等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民工疏导方案和措施,负责民工流动疏导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日常具体工作。外出民工比较多的市、地、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民工疏导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附:四川省民工疏导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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