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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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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 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成都市

  【发布文号】成办发[2002]60号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2002-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市经委《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 暂行办法>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战略,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根据《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4号),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平衡、灵活处置、促进搬迁的原则,对东郊搬迁改造企业的国有土地处置,区别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类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组织拍卖,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政府统一收购。

  (二)原址土地处置方式

  1、拍卖。企业将原址建筑拆完,具备场地平整,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由政府组织拍卖。

  2、一次性成交价收购。土地收购价格以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土地的具体区位状况、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确定。

  3、基价收购、全额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的65%作为收购基价,依照企业搬迁进度分期支付给企业。企业搬迁完后,待土地由政府招标拍卖变现后,按成交价扣除已付收购款和有关费用(成府发[2002]4号文件中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资金利息、配套建设费用、3%的土地收购储备拍卖工作经费)后,剩余地价款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含国家作价入股)的土地处置

  (一)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含国家作价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收购或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二)原址土地处置方式

  1、一次性成交价收购。土地收购价格以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土地的具体区位状况、用途、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同确定。

  2、基价收购、全额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评估价的70%作为收购基价,依照企业搬迁进度分期支付给企业。企业搬迁完后,待土地由政府招标拍卖变现后,按成交价扣除已付收购款和有关费用(成府发[2002]4号文件中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差价、资金利息、配套建设费用、3%的土地收购储备拍卖工作经费)后,剩余地价款全额返还给企业。

  3、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将原址建筑拆完,达到场地平整,规划条件明确的土地,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三)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成交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成交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三、土地处置的实施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共同研究确定土地处置方式。

  (二)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评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安排土地评估,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土地评估报告。

  (三)政府收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形成初步收购方案(包括:收购价格和方式、支付条件、交地时限等)。收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协议。

  (四)挂牌交易的,由搬迁企业到成都市地产交易所登记挂牌,市地产交易所具体组织交易工作。

  (五)企业自行拆迁,达到场地平整,规划条件具体,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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