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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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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目 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80号

  【发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199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川办发〔1994〕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发扬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目标管理体系各个层次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年终的考评、奖惩,都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任务负责,在完成目标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如不能协调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责任人裁决,下一级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责任人的裁决意见。

  (三)奖惩逗硬原则。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按规定实行奖惩。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其责任体系分为:

  (一)全省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是省长。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职责分工对联系部门实施领导,并作为分管部门的总责任人。

  (二)秘书长、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归口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

  (三)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管理负责,各部门副职领导人对本部门责任人负责,按分工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保证本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组织体系分为五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如下:

  (一)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动员和目标制定、实施、考评、奖惩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教委、科委、民委、财办、人事厅、监察厅、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老同志参加。考评小级的职责是参加目标制定、考评。

  (三)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目标办承担省政府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目标制定、分解、实施的检查、调整和年终考评、奖惩的安排、组织、材料综合、报告及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

  (四)组长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将进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部门分为十个组,分别由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财办、教委、科委、民委、人事厅、办公厅为十个组的组长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单位目标制定的初审、实施中的检查、年终考评及经验交流等项工作的安排组织等。即对组内各单位年度目标制定工作的安排和检查督促,对各单位目标方案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报送省政府;对目标实施进行半年检查并综合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对年终考评作具体组织安排,对组内各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综合后报省政府。

  (五)各目标责任单位。各部门应落实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省政府目标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和报送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五条 各部门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省委、省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省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省工作的总目标。

  (二)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职责。

  (四)省政府为保证各项工作目标完成和政令畅通所采取的各项保证措施和省直机关工委下达的保证目标。

 第六条 制订目标的原则。

  (一)全面性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重点,也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涵盖本部门的全部工作。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各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要以上年完成工作目标的实绩为基础,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一定的增长(提高、发展)幅度(水平),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的工作目标。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要定出形象进度指标。实在不能量化的目标要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三)各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工作目标要统一使用现行经济指标。

 第七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含三项。第一项为业务目标(主要工作指标),计50分,主要是指国家对省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职能职责的业务指标。第二项为职能目标,计35分,主要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各项指标和围绕政府总目标而开展的工作,是指各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工作(第一、二项目标制定样表见附表1)。第三项保证目标,计15分,由省直机关工委制定。

 第八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的共同目标,实行否定记分法。

  (一)考核内容:

  1、认真执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有关决定,凡文件中有明确贯彻落实、办理要求的事项;

  2、认真办理省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省长办公会决议,要求各部门或有关部门限时办理、报告办理结果的督办事项;

  3、认真办理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及其他交办事项;

  4、坚持机关昼夜值班,保证与省政府的联系畅通;

  5、认真做好目标管理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6、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2〕2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15天办文制度,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7、按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8、按通知要求出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即按通知要求的出席人员、时间出席)。

  (二)考核办法和标准:

  1、各目标责任单位按考核内容规定的事项于每年底检查时逐项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共同目标完成情况表》(式样见附表3)报省政府。

  2、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办公厅有关处室对共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扣分标准:

  (1)第八条(一)的考核内容1项中凡有1件文件未办理,2-4项中有1项未办理,扣2分;

  (2)第八第(一)的考核内容1项中有1件文件和2-4项中有1项办理不合要求的扣1分;

  (3)目标管理工作中,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人头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的扣1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1分;

  (4)公文处理工作方面,按各部门公文办结率与要求达到的公文办结率的差值进行否定计分,每差1%扣1分;

  (5)信息反馈工作方面,主要按采用数进行计算,采用数每差10条,扣1分;

  (6)不按第八条(一)的考核内容第8项要求出席会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7)以上各条所扣分值均从目标责任单位的总分中扣除。

 第九条 每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将《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分解并下达到各地、各部门,各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工作的任务作为必保目标纳入部门工作目标方案;分解到各市、地、州的任务目标,各地也要作为必保目标纳入本级政府目标中或列为重要政务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检查。

 第十条 制定目标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要求制定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有涉及其它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人均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对各部门制定的目标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出省政府各部门当年目标责任明细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正式分解下达各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省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任务的实际,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二级单位和处、科,直到个人。并将分解到处一级的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备案。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半年自查和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组织抽查、年终全面考评三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情况:

  1、一把手亲自抓目标管理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

  2、目标项目全面分解,落实到人的情况;

  3、内部目标运行是否有健全的监控、管理制度及坚持执行的情况;

  4、是否制定有内部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和执行情况;

  5、是否按要求向组长单位和省政府报送有关材料;

  6、目标管理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 检查考评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半年自查与抽查。每年7月上旬,各部门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自查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目标执行情况,有进度要求的要对照进度要求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其责任人签名后报省政府,抄送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综合情况后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执行的情况,对需要调整的目标,作必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于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综合报告报省政府。

  (二)年终考评。于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的报告书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省政府,同时抄送各组长单位和省直机关工委(目标考评自查表式样见附表2)。

  次年1月25日前,省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对各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于1月30日前,将各部门的考评情况及各组综合情况向省政府写出考评情况报告。

  次年2月1日到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目标办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各考评小组的考评情况建议报告和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评分,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任务的严肃性,除半年检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年初制定目标存在的问题或全省工作发展的需要,对少数目标任务作必要调整外,一般不对目标任务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基本分总计为100分,主要指标、职能目标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按省直机关工委提供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共同目标的计分办法见第八条。

  (一)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项目的计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分值的满分计分;

  2、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10%计分;

  3、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20%计分。

  (二)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

  2、因其他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3、除上述两条外,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项目的计分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度工作目标90-9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10%计分;

  (2)完成年度工作目标70-8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20%计分;

  (3)完成年度工作目标50-69%的项目,在该项目分值上减30%计分;

  (4)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在50%以下的项目,该项目不计分。

  (三)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单位每获奖1次奖励1分,计入总分。

  (四)其它减分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因主、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目标任务扣减分由主、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从其总分中扣减。

 第十七条 省长的计分按全省总目标完成的情况,以各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副省长的计分按其分管部门的平均分计算;各秘书长、省长助理的计分以联系单位平均分值为依据,由分管省长审定。

 第十八条 对省政府下达的重点目标(省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室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奖惩范围: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目标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奖惩方式:一是按部门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通报;二是按考评实际得分计发奖金,体现奖惩原则,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将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挂钩。要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奖金的计算方式: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按当年省财政收入情况由省政府确定。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每分奖金值=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总分值。

  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数=每分奖金值×部门总分值×部门总人数。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门不发奖金,并责令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扣除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从其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奖金来源按各部门人员经费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由省财政承担全部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省财政承担;由省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省财政按工资补差的百分比计发;不由省财政承担职工工资的部门,则只给予名次和领导班子成员奖金,其他职工的奖金由各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五条 职工人数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核的在职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奖金发放由省财政厅按省政府下发的年度目标管理奖金分配方案发放各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责任部门,视其情节扣减该单位不低于30%的目标管理奖,对确实负有责任的领导视情节扣个人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起执行。

  附表1、2、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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