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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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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对民用爆 器材生产购销实行严 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9-23

  【生效日期】1986-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

爆破器材生产购销实行严格管理的规定

(1986年9月23日川府发〔1986〕187号)  自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和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以来,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购销基本上走上了正轨。但是,现在仍有少数地方无视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不经省归口部门报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设点,安排生产和销售,这些企业总体布局不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企业素质差,产品粗制滥造。此外,不按国家计划分配调拨渠道,自购自销民爆器材的情况也相当严重。一些使用单位和个别地、县经销部门不仅从非定点企业定货,而且还非法从省外调进。这些产品质量低劣,运输也不符合安全要求。由于生产、购销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而,严重冲击了国家计划,危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联合制订的《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实行严格管制。

 二、严格实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条例》和兵器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兵器部批准定点厂家的能力已远大于省内的需要,对未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定点的企业,不论其已建成投产或正在建设之中,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和建设。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帮助企业做好停、转、关的善后工作。

 三、严格按国家计划分配调拨民用爆破器材。民爆器材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使用单位必须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申请,由国家物资局统一分配。中央部属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国家物资局直接调拨销售;地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由省物资局按国家分配调拨通知单调拨和销售。凡省内产品数量、品种、质量能够满足使用要求以及未经国家物资局批准交换指标的,一律不得从省外调进。除物资部门按《条例》规定调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民爆器材。

 四、对不执行以上规定继续非法生产、购销,以及未经国家物资局批准而从省外调进民爆器材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工商银行应拒付流动资金贷款或货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以上各条规定由各级化工、公安物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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