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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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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98号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

(镇)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1]98号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保存、延续和弘扬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的历史文化,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后世的千秋大业,对提高城市知名度和促进名城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我省目前已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46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工作非常重视,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在旧城改建、房地产开发中,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致使一些名城重点保护地段、传统街区和文化古迹以及名城环境受到破坏,名城传统风貌逐渐消失。名城所在地政府和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旧城更新改造中,要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充分体制名城的历史价值和时代特点,更好地为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凡属历史文化名城(镇)中确定需要保护的建筑地段、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各级政府要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届政府要对名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确保历史文化名城(镇)世代相传。各名城(镇)所在地政府要把名城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必要的政策鼓励措施,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名城保护工作。

 二、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认真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要在所在地政府领导下,由建设部门为主组织编制,文物部门配合。坚持“保护为主、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依托名城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审批权限要求进行。成都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凡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依法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新的破坏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文化保护法》。旧城改建,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新区开发要避开地下文物古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要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出让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在名城保护范围内修建不伦不类的仿古建筑和庸俗低劣的人造景观。对名城(镇)保护管理不力,造成破坏,已不具备历史文化名城(镇)条件的,建设、文物部门通过检查,可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名城称号,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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