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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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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机构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成府发[1987]72号

  【发布日期】1987-07-08

  【生效日期】1987-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我市科技机构改革的通知

成府发〔1987〕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以上各单位,市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进我市各类科技机构的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密切结合,特作如下通知:

 一、政研分开、简政放权,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

  政府部门对科技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在人事管理方面,主管部门应从对所属科技机构的人员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等具体管理,转移到指导、检查、监督科技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执行。在机构设置上各类科技机构本着精减缩编的精神,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调整和设置内部机构,任何部门不要强制科技机构设置与其对口的机构;不要随意占用科技机构的编制和借调其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时;要商得该单位同意。在财务管理上,科技机构对其组织的合法收入,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类基金的分配比例和使用计划,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于超过规定多发的奖金,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主管部门不要干涉。主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要协同配合,保证国家对科技机构在新产品免税、成果转让、技术经营、中间试验等方面的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支持科技机构的发展。

  改革科技机构的领导体制,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这是《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要求。在中央和省市科技机构领导体制改革的条例公布之前,各科技机构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精神和原则,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科技机构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领导体制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经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二、大力推动科技机构与企业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推进科技与企业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是解决科技与生产脱节,打破封闭体系,进行科技系统组织结构改革的重大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鼓励、引导、扶持、协调”的方法,积极推动科技机构与企业的各种联合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促进科技机构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体或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业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科技机构进入企业或与科研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对于联合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其它实际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各类科研生产联合体组建的宗旨、原则、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可按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颁发的《成都市科研生产联合体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也可按联合各方以平等、互利的原则确定的章程执行。

  大力支持在蓉大专院校、中直和省属的科技机构与市属各企业之间的各种联合,鼓励、支持科研机构或其科室、课题组集体承包、租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使其成为科研机构的中试、生产基地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基地。市科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市属科技机构的发展方向,积极促进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多数市属科科技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体或与其实行紧密结合,组织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建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研究总结组建科研先导型企业方面的经验和问题,进一步促进科技系统组织结构的改革。

 三、分类指导、深化拨款制度的改革

  1、进行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属技术开发型科技机构,一九八七年基本上完成拨款制度改革的任务。

  2、市属农业、情报、计量测试、环保、科技服务等科技机构,可分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

  (1)鼓励这类科技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取得收入。能取得收入的这类科技机构也要逐步削减事业费,事业费削减达50%以上的,其待遇可视同全减事业费的技术开发型科技机构对待。

  (2)这类科技机构中,有的研究室(组)具有技术开发能力,可以采取划小核算单位的办法,按技术开发型科技机构对待。

  (3)这类科技机构减下来的事业费,由市科委拨款的全部进入市科技事业发展基金,按市科委、市财政局颁发的《成都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基金试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来支持这类科技机构的发展。

  (4)这类科技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方向、任务、科技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拨款制度改革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3、科技机构,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按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科研单位事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4、市科委、市财政局在安排科研事业费和支持科技机构的科研基本建设、大型仪器的购置等方面,要坚持择优支持的原则。

 四、深化和完善科技机构内部的各项改革

  1、逐步实行科技机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改革。试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各类科技机构根据各自的目标、任务可实行所对室、室对组的层层承包;对科研经营不善,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机构可实行租赁、承包管理;规模较大的科技机构可划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试行租赁、承包管理。承租承包必须签定合同,申请公证,并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服从国家法令、计划指导、在经济社会效益逐年提高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科研经营管理自主权,维护他们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取得合法利益。

  2、改革科技机构内部的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科技机构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奖励基金总额和按规定上缴奖金税的前提下,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的分配形式。职工原有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调动工作和离退休时用。

  3、促进科技机构从单纯的科研型向科研经营型转化。各科技机构要发掘培养或招聘善于经营的人才,设立技术成果经营机构,有专人从事技术经营工作,要向社会、面向市场,不断提供适销对路的技术产品,提高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建立健全科研经济成本核算制度和科研经济责任制,学会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在技术经营活动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单纯科研型的事业单位,向科研经营型转化,是一个重大的变革,它涉及思想观念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的转变,各科技机构的领导要提高自觉性,积极促行这一变革,以增强面向经济、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能力。

 五、支持和管理好集体和个体兴办的各类科技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随着政治、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市已经出现的了一批集体或个人兴办的科技机构,这类机构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同时兼搞技术贸易的科技经营型实体。这类机构的出现,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办科技事业的可喜局面。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对这类机构给予指导、帮助、切实加强管理,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

  市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集体和个体科技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并按国家对科技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给予优惠,支持这类机构的发展。可在市科委指导下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协会,组织起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总结交流经验,传递技术经济信息,引导他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六、实行目标管理,促进科技机构的发展

  根据政研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政府部门对科技机构主要是做好方针指导、协调服务,从宏观上对科技机构进行管理和帮助。

  从我市实践来看,可继续实行目标管理。事业费已划转市科委管理的自然科学科技机构,由市科按《成都市科研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即根据各科技机构的方向、任务和实际情况,分别核定他们应完成的年度科技工作任务,年度应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定性、定量地确定各希考核指标,由市科委与科技机构签订考核合同,进行考核验收并决定奖惩。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凡实现经济自立的技术开发型(含从事农业、社会公益事业,削减事业费达50%以上的)科研机构,完成目标任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所长、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事业费已削减达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含从事农业、社会公益事业,削减事业费达25%以上的)科技机构,其所长、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二倍。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机构,可由所务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安审批后执行。

 七、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进行相应的改革。鼓励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通过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参与经济管理活动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以促进自身的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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