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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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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09-11

  【生效日期】1998-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川府发〔1998〕6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有专项财务检查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精神,现就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大病医疗统筹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务必在1998年10月底之前,把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突击花钱。

 二、为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集中的财政专户,征收后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在国家基金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收支管理暂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总的原则上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支付。各级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社会保险基金的要严肃查处,限期清退,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宜,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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