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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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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 强军供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1997年8月26日川办发〔1997〕113号)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供保障工作,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强化军供工作职能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重视军供工作,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把军供工作作为开展“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把完成军供任务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考核。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军供工作。

  商业、粮食、供销、燃料供应等部门应分别负责组织供应过往部队所需的主副食品、燃料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并简化供应手续。

  铁路、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对军供站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要予以保证。接受重大军供任务时,民政部门应事先告知有关部门,以有利于工作相互配合,确保任务完成。

  交通部门对军供站的非营运性质、编制内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型客车等自用车辆,经当地稽征机关核定后,可免征养路费,其余编制内的同性质车辆,按吨位减半征收养路费。

  卫生部门应负责军用饮食饮水的检查及伤病员急救和治疗工作。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卫生防疫部门应派遣卫生防疫人员到军供站指导检查卫生工作,并对食品进行检查、化验。伤病员急救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

 二、妥善解决军供站人员编制与所需经费

  常设军供站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编制人员。遇到战时或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人员不足时,经直接领导军供站的人民政府批准,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或建设供电线路、供水、供气管道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应列入基建的大型设备购置)按程序由同级计委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房屋维修、小型设备购置和设备更新、修理等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平时过往部队的接待费,临时增设军供站所需经费等,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战时过往部队的接待费从支前经费中解决。

 三、加强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

  军供站的设置和撤销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成都军区的要求实施,并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无偿使用军供站,更不得改作其它用途。如因国家建设等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须征得成都军区同意,同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军供站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城镇建设配套费的缴纳,应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军供站的设施、设备应按要求配套、配齐并及时更新。

 四、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

  各军供站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认真执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按照《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的要求,落实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出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组织和军供物资保障预案。同时,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学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形势教育、国防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通过业务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适应市场经济,搞好平战结合

  各军供站在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和场地,挖掘潜力,扬长避短,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军供站开展平战结合,要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供效益的关系,不能把军供站承包给个人,所选项目不能污染环境,损坏设施、设备和妨碍军供工作。综合利用的收入,用以改善军供条件,改善职工福利,补贴过往部队生活费用,以提高军供保障能力,促进军供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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