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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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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种子“三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9-02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三证”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9月2日四川省农牧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三证”是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质量合格证》。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实行“三证”管理的农作物种子为粮食、油料、棉花、糖料、麻类、烟草、蔬菜、茶叶、水果、桑树、药材、牧草、花卉、绿肥等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三证”的发放和管理由省、市(地、州)县农业(农牧)厅、局分级负责,各级种子管理站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五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及申请表格,由四川省农牧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伪造和涂改。

           第二章 “三证”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凡从事商品性常规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和组织生产杂交种子的单位都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指定的作物种类生产。

 第七条 凡从事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杂交种子的单位,都必须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经营。县农业(农牧)局的种子公司在区、乡建立的种子代(经)销点,由种子公司统一申请办法种子代(经)销许可证,并发放到代(经)销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代(经)销农作物种子都要对种子质量负责,所销售的种子必须具有《种子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 领取“三证”的条件

 第九条 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有懂得农业生产基本知识,熟悉种子生产技术,并取得初级技术职务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

  2、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种子的土地,并具备繁殖良种的自然隔离条件及栽培条件;

  3、生产的种子应是经过审定的品种,并纳入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

 第十条 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有懂得种子经营基本知识,对所经营的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管理人员;

  2、有经省农牧厅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检验上岗证》的种子检验人员;

  3、具有同经营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加工、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

  4、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和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5、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领取《种子质量合格证》的条件:

  1、必须办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有专职的经省农牧厅考试考核合格的持证种子检验人员;

  3、有设备较齐全的检验室,能对自产(或调进)的种子负责进行质量检验。

          第四章 “三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二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市、地、州种子公司、省级科研单位(包括专业所、中央驻川单位)、大专院校等,向四川省农牧厅提交书面申请,由省农牧厅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三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区)种子公司、市、地、州农科所、农校、农场等,向市、地、州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地、州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四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农科所、农场、区、乡农技站、专业户、个体户等,向县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五条 需跨市、地、州、县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和建立种子代(经)销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农业(农牧)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五章 “三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七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代(经)销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和种子代(经)销单位每年必须到发证机关年审一次。

 第十八条 持有《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检验上岗证》的种子检验人员签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只对该批种子有效,其有效期为二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犯本实施细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四川省农牧厅。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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