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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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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3-29

  【生效日期】1999-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3月29日川府发〔1999〕20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随着化肥产需形势的变化,现行化肥流通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因此,国家对化肥的流通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统配收购计划、粮棉定购和其他用肥分配计划。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自主进行购销活动,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实行销售代理。鼓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国家取消化肥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省和市、地、州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化肥产需衔接会,协调好生产企业和用肥地区的供需关系,切实做好本地区化肥供求总量平衡,确保供应。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化肥经营环节较多,费用较高,制约了销售。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直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

  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化肥经营单位要通过适度竞争,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积极开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可与当地农业“三站”在相互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连结,联合兴农。

 三、改革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凡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按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执行。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必要时省物价局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省管化肥价格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物价局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四、加强进口化肥管理

  对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省经贸委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的要求,确定进口化肥品种和总量报国家经贸委。国家下达的地方进口化肥配额,由省经贸委主要分配给省农资总公司,用于全省农业用肥的品种调节,同时考虑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和三资企业生产复合肥的需要。由省物价局核定进口化肥成本、调拨和零售作价办法。禁止倒买倒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

 五、建立救灾化肥贮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常年生产,季节使用。通过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全省化肥市场若出现大的波动,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为解决救灾等应急需要,省建立救灾化肥贮备制度。省农资总公司常年负责收购贮备6万实物吨以上大尿素,省农业银行负责安排贮备资金,省财政负责定额费用贴息补助。省救灾贮备肥根据省政府的安排,由省农资总公司及时调拨兑现。当年救灾化肥如有剩余,秋播前应予销出。凡使用中央救灾化肥的,由当地财政承担全部贴息的一半。省物价局制定省贮备肥的出库、调拨和零售作价办法。每季度收购贮备肥数量,由省农资总公司书面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各级政府要建立救灾化肥贮备制度,以适应农业生产应急的需要。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继续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扶持化肥生产和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在春耕农忙季节(3-7月份)对运输化肥、磷矿石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省交通厅负责审发通行证。

  国有各级商业银行在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之内,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与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化肥生产和购销工作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化肥工作的领导,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好生产,做好购销,保持本地区化肥资源充足,价格相对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市场与价格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为确保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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