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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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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地方企业债券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6]73号

  【发布日期】1996-07-03

  【生效日期】1996-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企业债券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川府发〔1996〕73号)  “八五”以来,我省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进展较快,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建设筹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为确保企业债券这一融资形式的健康发展,特对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和兑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严格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我省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由省计委会同省人民银行按照计划规模负责审批,除此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审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变相审批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出现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地区、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对发债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发债企业必须是具备合法资格的法人实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以债券集资用于房地产开发以及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对于全额举债建设的项目不准发行企业债券。同时,从企业发债之日起至债券到期止,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特别是发债审批机关要对企业所筹资金及用途实行有效监督,以保证所筹资金不挪作他用。

 三、企业发行债券应当进行信誉评估,要明确担保单位或进行资产抵押,并由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评估机构应严格把关,评估必须客观、公正、真实;担保单位必须是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具备担保资格的实体,若发生企业债券偿付困难,担保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代理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兑付,必须依据审批机关出具的有效批准文件方可受理,必须按照地方企业债券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批文要求进行。对于金融机构擅自代理发行未经审批的企业债券或不按批文要求发行的,要追究责任。

 四、地方企业债券的印制,由审批机关指定的印制工厂依据审批机关出具的债券准印通知书印制,其他印制企业一律不得印制地方企业债券。对于非法擅自印制企业债券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债券审批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90号)精神,重申对于到期的地方企业债券,坚持实行“谁发行、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和“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督促发债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准备对到期债券的偿付;确实难以偿付的,必须按照担保合同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兑付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担保发行的到期不能兑付的债券,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要从自身财力中安排资金及时兑付;凡由金融机构担保到期不能偿付的,担保的金融机构要负连带责任。

 六、为了加强各地区、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的管理,省上将对各地区、部门发行兑付企业债券实行挂钩责任制。凡管理监督和兑付工作搞得好的地区、部门,在发行计划规模、项目审批上将予以优先安排;凡管理混乱,监督不力、到期偿付困难的地区、部门,将扣减该地区、部门的发行计划规模;对到期难以兑付,出现较大的,停止审批该地区和部门发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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