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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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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 强审计机关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132号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川办发〔2000〕13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把加强审计机关建设作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调整,配备强有力的审计领导班子。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的要求,市、县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地方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专业5年以上的资历,或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竞争上岗和考核选拔,并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级审计机关应提出意见,请当地予以调整。

 三、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加强审计机关力量。在机构改革中,县级审计机关具有相关专业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必须达到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通过调整仍达不到和未设独立审计机关的县可不设审计机关,其审计业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承担,并可设立派出机构。

 四、逐步建立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实行全员考试制度,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不论是拟留在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拟调入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统一考试,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再由审计机关进行全面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考试录用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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