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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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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矿产资源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176号

  【发布日期】1995-12-06

  【生效日期】1995-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川府发[1995]176号)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矿产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合理界定国家所有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益,是防止国家资产流失、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基础工作。

  当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有偿占用”的观念,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尚未牢固树立,无偿占用资源性资产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兴办涉及矿产资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在向外商出售企业以及在企业转让、兼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普遍存在漏列矿产资源性资产、低估或不估资源性资产价值,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矿产资源的浪费损失,严重削弱了我国的资源基础。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性资产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凡在四川省境内依法从事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矿产资源性资产的评估:

  (一)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组;

  (二)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授予外商采矿权;

  (三)国家需要进行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上述经济行为的矿产资源性资产的评估、确认,是企业设立、产权登记、采矿登记的必备文件,未经评估确认者,各级政府及授权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发证手续。

 二、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具有资源性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由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审批收益分配。省地质矿产局、省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定企业占用矿产资源性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建立其实物帐户;配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和考核;指导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各矿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性资产,督促检查矿山企业进行出资参股、中外合资合作开发、联合经营、股份制改组中的资源性资产评估,防止管辖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浪费、流失。

 三、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必须在省以上矿产储量委员会核定其占用的矿产储量的基础上,由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统一到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工作,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占有矿产资源的企业提出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附占有矿产资源的储量计算资料;矿山建设(含采矿、选矿和加工)的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资料;历年矿山开采量、损失量、采矿回收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汇总统计报表;历年矿山的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利税的综合统计报表;国家、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在形成矿产储量各阶段的实物工作量和资金投入的证明性资料。

  (二)矿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书和附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并签署可否评估的意见。

  (三)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对矿山矿产储量的范围、级别、数量和质量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四)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准予立项评估的决定,并下达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批复。

  (五)资产评估机构对矿产储量进行价值评估,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

  (六)省地质矿产局在征求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下达确认通知书。

 四、在与外商合作、合资开发矿产资源及授予采矿权时,都必须对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规定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占用矿产资源性资产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经过评估确认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部分,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界定为国有股权并统一管理。

 六、国有矿产资源性资产的评估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地开展,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第一项所列应评估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探明储量的资金来源、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的评估和产权界定情况等进行清理(清理内容见附表),并于1996年2月底以前将清理结果一式2份分别报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地质矿产局,以便尽快安排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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