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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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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菜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29

  【生效日期】1982-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2年12月29日川府发〔1982〕201号)  近年来,我省供应菜农的口粮大幅度增加,一九八一年已经达到四亿零六百万斤,比一九七三年增长一倍长以上,每年约增加二千万斤。而蔬菜基地又大量被挤占,全省原有专业菜地四十万六千亩,一九八一年实际种植的面积只是三十一万亩,减少九万多亩,约占原有菜地面积的四分之一。不少地方一面要求征占菜地,一面又要求增划蔬菜的面积。

  川府发〔1981〕221号文件下达后,大量征占菜地的问题仍然继续发展,没有得到控制,上报征用的菜地,多数是近郊区的好地,一般都是在人平耕地三分以下的专业菜队,按照省政府关于“近郊成片的老菜田,应划为保护区,除能源工程建设外,一律不准占用”的规定,目前各地上报征用的菜地,大多数都不属于征用范围。这样发展下去,全省菜农口粮供应不仅逐年大量增加,菜地面积还将继续减少,城市人口“吃菜难”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为了加强菜地管理,稳定蔬菜种植面积和菜农口粮的供应量,严格控制占用城市近郊菜地,保证人民吃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紧现有菜地的清理工作。川办发〔1982〕12号文件下达后,多数地、市对占用菜地的情况作了一次清理。但有的地、市至今未进行;有的虽然作了一般的清理,但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分清占地的情况,进行处理,这类地、市必须在明年一月底以前,认真清理完毕。经过清理,凡未经省、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而占的菜地,必须收回种菜;已改种其它作物能收回种菜的也要尽量收回种菜;确实无法收回种菜的,应重新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菜田建设费。

  经过清理整顿,对少数蔬菜队由于菜田被挤占,现有蔬菜种植面积已不到总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的,应退出蔬菜专业队,并不再供应蔬菜粮。个别蔬菜队土地被批准占用已无地种菜,又确无其它劳务出路的剩余劳动力,必须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从严控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必须保持现有蔬菜基地的稳定。城市郊区现有菜田,应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郊区的城片老菜田应划为永久保护区,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占用。其它零星菜地一般也不得随意占用;如生产建设确实需要,应从严掌握,有计划地占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期间,各地、市生产建设确需征占零星菜地的总面积,必须控制在以下数额内:重庆八百亩、成都五百亩(原确定由市掌握的一千亩的指标不再执行),渡口、自贡及其它地区,各二百亩,雅安五十亩。

 三、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基本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和下马厂矿的地基,不占用菜地;必须占用的,只能从上述非保护区菜地总征用控制数中划出,决不允许超出范围。征用菜地的单位包括社队企业,应提出确切的依据、用途和使用土地的规划图纸,由城建、农业、商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详细审查报批:

  (1)自贡、渡口和各地、州,一次征用菜地三亩以下的(包括三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成都、重庆两市,在总体规划中划为城市建设可以占用的土地,在上述总的控制数额以内的,省政府授权两个市政府分别审批,并在每年年终后一个月内,将当年占用菜地的数量和问题,汇总报省政府备查;

  (3)征用菜地后,人平耕地不足三分的蔬菜队,包括成都、重庆两市,都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凡征用菜地涉及到“农转非”问题,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行菜粮挂钩计划合同制。蔬菜经营工作,要适应农业责任制的变化,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逐步改变按菜农人口平均供应粮食的办法。

  (1)现有菜田面积经过清理整顿,必须稳定下来。要积极抓好菜田建设,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是保证城市工矿区吃菜的基础。今后不再增加蔬菜专业队。

  (2)国营蔬菜经营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分品种、数量、上市时间的产销合同,并由国营蔬菜公司按生产者交售蔬菜和履行合同的情况,确定粮食供应数量,实行粮菜挂钩或以菜换粮,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市、州蔬菜粮食供应总量,以一九八二年供应实绩为准,在一九八三年粮食包干的销售指标中,由各级粮食部门划给当地蔬菜公司掌握使用,一定三年不变。

  (3)国营蔬菜专业公司要积极组织好地区之间和季节之间的余缺调剂。要充分发挥农贸市场的补充调节作用。

  (4)少数城市确因菜田被洪水冲毁或新建大型工矿区没有基地菜田,职工吃菜缺乏一定基础保证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补划少量菜地。粮食供应也以计划种植和交菜的实际情况确定,不按菜田面积的人口供粮。粮食来源,在各地蔬菜销售粮包干指标中统筹安排,不另增拨粮食指标。

 五、适当调整菜田建设费标准。现行菜田建设费每亩一至三万元的标准偏高,从执行情况看,对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和稳定蔬菜面积都不利,有必要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菜田建设费征收标准确定为:成都、重庆两市,每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渡口、自贡和其它中等城市,每亩最高不超过八千元;其他一般县(区),每亩最高不超过六千元。被征地的单位不准在规定标准之外提出另外的要求和附加条件。菜田建设费要由主管菜地的部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六、不经批准非法占用菜地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占用菜地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菜地的,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应予没收或拆除种菜。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处以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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