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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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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8]58号

  【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1998-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川府发〔1998〕58号)  为了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决定在我省西部地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在工程区内停止天然林经营性采伐,开展公益林建设,力争到2010年实现四川西部基本绿化。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采取坚决措施停止天然天然林采伐。从1998年9月1日起,在工程区内的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地区,停止天然林经营性采伐。已采伐的木材要在省规定的时间内运输销售完毕。从1999年起,工程区内不再下达商品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只下达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和薪材限额。关闭工程区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山收购木材。林区以天然林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原则上要停止加工,但可利用抚育间伐材生产木质产品。凡利用抚育间伐材进行加工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审核。禁止用木材烧制木炭和砖瓦。农村居民生活用柴和其它能源性消耗用材,只能在划定的薪炭林中采伐。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必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以重点森工企业、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森林管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项目负责制。要搞好种苗基地建设,加大种子林、母树林的管理,做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营造林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森林资源管护和公益林建设任务。

 三、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转产分流富余人员。要充分利用林区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和其它多种经营项目,转产分流富余人员。要鼓励职工发展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租赁、承包荒山荒地发展林果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要以林场为依托,实行联场、联户经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四、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要按照中央关于“两保”的精神,工程区内重点森工企业和地方小采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从1998年9月1日起,交由社保机构按统筹项目发放养金,企业应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省统筹安排,省和各地不再向企业征收养老保险金。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对下岗职工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职业培训,实施再就业工程。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要予以保证。

 五、加强资源林政管理,严格依法治林。各地要认真贯彻《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组建林政稽查队,负责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调整和加强木材检查站,加大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要限期退耕还林。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从省上到各工程区,都要成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实行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各地要抓住机遇,精心组织,及早动手,抓出成效。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做好各项配套政策和资金的安排落实。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上下一致,同心协力,努力把这项工程搞好,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山川秀美的四川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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